(2015)包民二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罗海燕与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燕,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413号原告:罗海燕,男,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系合肥市包河区寿常钢管扣件租赁站的业主。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周先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燕诉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海燕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海燕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海燕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杨天柱人民陪审员 凡 莉人民陪审员 秦啟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