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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梁亚理与肖启珍,钟炎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亚理,钟炎,肖启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梁亚理。被执行人钟炎。被执行人肖启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茂化法平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钟炎、肖启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炎、肖启珍履行完毕该案的义务,但期限已��,被执行人钟炎、肖启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钟炎位于化州市平定镇人民路29号的土地一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化国用(99)字第000053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钟炎位于化州市平定镇人民路29号的土地一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化国用(99)字第0000537号]。二、被执行人钟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人钟炎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钟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潘洪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才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