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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汪玉祥、杨家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汪玉祥,杨家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79号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人代表:孙兆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凯,该公司员工。被告:汪玉祥,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杨家美,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汪玉祥、杨家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90元,减半收取6395元,由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道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