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诉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80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新,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沐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