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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段红芬与段兴祥、段红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段红芬,女,1971年12月1日生。被执行人段兴祥,男,1941年9月19日生。被执行人段红刚,男,1974年8月12日生。段红芬申请执行段兴祥、段红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段兴祥、段红刚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段红芬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段兴祥、段红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停止对申请人段红芬承包的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河东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山田尾巴的水田的侵害,恢复该幅土地原状并还给申请人段红芬耕管经营,所需费用由二被执行人承担,且今后不得有类似或妨害申请人行使该土地经营权的行为出现。二、连带支付申请人段红芬土地承包经营损失费200元。三、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兴祥、段红刚已主动停止对申请人段红芬承包的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河东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山田尾巴的水田的侵害,恢复该幅土地原状并还给申请人段红芬耕管经营,并将该幅土地原种植的农作物土豆交由申请人段红芬收获并处置。申请人段红芬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损失费2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人段红芬同意终结本院(2015)富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富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 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恩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