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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某甲、胡某乙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务农。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于次日被释放,2015年1月17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胡某乙,务农。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于次日被释放,2015年1月17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武检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金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日15时许,被害人韦某乙的儿子韦某甲到武鸣县马头镇荣庞村板刘屯取回之前偷盗并藏匿的两袋松脂时,被该屯承包松林的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及其他村民抓住并扣留在屯里,胡某甲、胡某乙以近年来其松脂被盗均是韦某甲所为为由要求韦某乙赔偿22000元人民币损失才能放回韦某甲。至当日23时许,韦某乙因筹不到钱被迫以家中五头生猪抵偿其中的10000元,并按胡某甲、胡某乙的要求写下欠条。随后胡某甲、胡某乙与其他村民带上韦某甲到韦某乙的养猪场,把韦某甲放了之后将韦某乙的五头生猪拉走卖得8700元,两被告人各从中分得1000元。期间,在韦某甲被抓住及试图逃跑时,两被告人及其他村民曾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韦某乙的五头生猪价值8050元,韦某甲盗窃的两袋松脂价值850元。案发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的家属赔偿韦某乙的经济损失8700元并达成谅解协议。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请依法判处。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为被害人韦某乙同意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后才去拿了韦某乙的生猪出卖,现在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15时许,被害人韦某乙的儿子韦某甲到武鸣县马头镇荣庞村板刘屯取回之前偷盗并藏匿的两袋松脂时,被该屯承包松林的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及其他村民抓住并扣留在屯里,胡某甲、胡某乙以近年来其松脂被盗均是韦某甲所为为由要求韦某乙赔偿22000元人民币损失才能放回韦某甲。至当日23时许,韦某乙因筹不到钱被迫以家中五头生猪抵偿其中的10000元,并按胡某甲、胡某乙的要求写下欠条。随后胡某甲、胡某乙与其他村民带上韦某甲到韦某乙的养猪场,把韦某甲放了之后将韦某乙的五头生猪拉走卖得8700元,两被告人各从中分得1000元。期间,在韦某甲被抓住及试图逃跑时,两被告人及其他村民曾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韦某乙的五头生猪价值8050元,韦某甲盗窃的两袋松脂价值850元。案发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的家属赔偿韦某乙的经济损失8700元并达成谅解协议。以上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欠条、谅解协议书、收条、门诊病历;2、证人韦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韦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的供述;5、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以所承包林场的松脂被韦某甲盗窃为由,胁迫被害人赔偿,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犯敲诈勒索罪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胡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黄亚军人民陪审员吴庆华人民陪审员潘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卢翠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批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