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立他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苏玉林诉辽阳市首山农场工资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玉林,苏玉林向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辽阳市首山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他字第5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苏玉林,男,195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苏玉林向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辽阳市首山农场,要求享受国家从1992年全民固定工人退休标准的一切待遇,工资、住房基金、医疗保险等。一审法院认为,苏玉林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作出(2015)辽阳太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苏玉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人苏玉林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15)辽阳太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