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王跃、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王跃,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969号原告王海军。委托代理人李德权、沈明,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跃。被告张丽。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律高,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海军与被告王跃、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权、沈明,被告王跃、张丽的共同委托代理丁律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军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2日,被告王跃向原告借用信用卡买车,约需10万元,承诺一年后连本带息还12万元。但被告买车需20多万元,后原告给被告两张信用卡,让其刷21万元,买车后将借的10万元扣下,余款给付原告。嗣后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同年6月份又还款5000元,又打一张5000元欠条给原告。2015年3月13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和利息,但被告王跃说信用卡不是自己用的,不愿意偿还。被告张丽系被告王跃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25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跃、张丽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跃、张丽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4年3月13日,被告王跃用原告持有的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的信用卡在笨小孩服饰处分别刷卡9万元、12万元,合计21万元,后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2014年6月17日,被告王跃又打一张5000元欠条给原告,尚有10万元双方未结算,后原告索要未果遂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辩称,欠款5000元是事实,但10万元是原告投资买货车的,不是借款,并提供证人徐某出庭作证,但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提供了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深圳路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称卡内12万元是借给朋友使用的,是朋友用王海军的信用卡提取现金的。原告诉称当时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10万一年后连本带息给付12万元,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刷卡记录、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借条一张、录音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向被告出借21万元,后被告王跃给付105000元给原告,又打了一张5000元欠条,并提供了刷卡记录,被告王跃对此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可,但被告表示10万元系原告与其一起与案外人投资买货车而非借款,被告就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张丽的弟媳妇徐某(原告老婆的侄媳妇)出庭证明,原、被告双方因10万元闹到其店内,听原告讲十几万元用于投资买车的,但因证人与被告的关系亲近,其证明力较低,被告又未提供其他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法认定10万元系欠款而非投资款,被告欠原告借款105000元,被告未及时归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口头约定年息2万元,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故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3月16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王跃、张丽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王跃、张丽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跃、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海军借款10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原告已预交28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3320元,由原告王海军负担400元,被告王跃、张丽负担29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单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审 判 长 万晓萍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人民陪审员 周天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喆附:相应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