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乳城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城民初字第512号原告赵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原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曲龙江代理审判员  兰晓华人民陪审员  宋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丛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