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5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与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526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法定代表人余巨川,局长。委托代理人乐曲,男。委托代理人刘宝权,男。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2号楼A段-13D。法定代表人刘莹。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8月27日期间,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许可,在自设网站http://beijingl10.cn上使用“黄记煌”商标宣传三汁焖锅的技术培训服务,吸引投资者到其公司学习三汁焖锅技术,从而赚取相关费用。经营期间,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利用“黄记煌”商标的宣传,签订三汁焖锅技术合约书1份,收取技术培训等相关费用19800元,经营额19800元。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宣传中使用的“黄记煌”商标与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第7942154号注册商标相同,其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商标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作出的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催告其履行义务后,被申请执行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且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郑文静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尚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