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文贵与张传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贵,张传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张文贵,男,生于1959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张传军,男,生于1961年5月1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贵与被告张传军、高东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张文贵于2015年7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由原告张文贵负担。审判员 马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