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郑李全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李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50号罪犯郑李全,又名李全,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仓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李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郑李全退赔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赖某的经济损失93641.92元人民币。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李全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6月27日因上大专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扣1分;2014年6月因三互小组成员发生打架违规,劝止不力扣1分;2014年11月在劳动时间干私活自制裤子扣2分,共扣3次分,累计扣4分。经教育后,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一般,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22.8分。本次履行财产刑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8分,评为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并履行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李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8日至2017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