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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徐州市合浩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倩慧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合浩商贸有限公司,王倩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128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合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19-1诺万医疗科技大厦405室。法定代表人纪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倩慧,居民。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合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倩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倩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还原告徐州市合浩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419元。案件受理费628元,由原告徐州市合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12元,由被告王倩慧负担21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合浩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合浩商贸有限公司同意本次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合浩商贸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12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 双执行员 孙光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