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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00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建平与邵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平,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0481-1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平,男,1969年12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9********,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北庄村前巷*号。被执行人邵明。原告徐建平诉被告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0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邵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徐建平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0%计算)。诉讼费6470元由邵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邵明名下坐落于无锡市五里湖花园131的房屋所有权,查封了邵明名下坐落于无锡市解放东路890-11-602、阳光城市花园A区30-101、蠡湖壹号翠苑53、和泰苑7-401、和泰苑17-301的房屋所有权。上述房产均设定了高额抵押,徐建平请求暂缓处置。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的财产,本院无处分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