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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民初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第118号原告付某某,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佟某某,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3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俊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