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民初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第118号原告付某某,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佟某某,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3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俊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