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许寿友与邰凤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寿友,邰凤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602号原告:许寿友,男,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邰凤桃,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原告许寿友与被告邰凤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宗春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寿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邰凤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寿友诉称:被告邰凤桃承建了和县历阳镇第一小学等建筑工程,为此雇请原告为其搭建相应的脚手架。此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资款,��欠原告2万元,被告邰凤桃于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言明不久后还款。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的工资款2万元。被告邰凤桃未作答辩。原告许寿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万元的事实。被告邰凤桃对原告出具的证据未质证。被告邰凤桃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由于被告未到庭质证又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许寿友从事脚手架搭建工作。被告邰凤桃在承建和县历阳镇第一小学等建筑工程时,雇请原告为其搭建脚手架。2014年1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邰凤桃共计欠到原告工资款2万元,并于同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欠到许寿友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欠到人:邰凤桃,2014.1.27日”。本院认为:原告许寿友与被告邰凤桃之间劳务合同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双方结算后,被告邰凤桃向原告许寿友出具结算凭证欠条,且经催要未及时偿还工资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许寿友要求被告邰凤桃偿还工资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邰凤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所欠原告许寿友工资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邰凤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佳佳附: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