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新春与郭家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春,郭家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599号原告周新春,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站北路,中铁一局一处职工。被告郭家玲,女,193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中铁一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春与被告郭家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新春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新春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新春承担。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