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彝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603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李选跃人民陪审员 雷永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