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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民初字第14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傅永金与被告李新生、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永金,李新生,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1471-2号原告傅永金,男,汉族,1975年9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李新生,男,汉族,1958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李新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永金与被告李新生、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史赠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汉杰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