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奎英与被告李路路、中国平安财产只险股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奎英,李路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48号原告王奎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黄冬,东营市东营六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路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南、太行山路西(紫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6475193-6。代表人马洪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士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奎英与被告李路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受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同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