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4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薛爱云与麻振斌、张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爱云,麻振斌,张聘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470号原告薛爱云,女,1964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麻振斌,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张聘芳,女,1966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原告薛爱云诉被告麻振斌、张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爱云于2015年7月9日以二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麻振斌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房产一套(产权证号:115********)予以查封,并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薛爱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麻振斌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1150********)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间内,被告麻振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也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告麻振斌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XX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