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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执字第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武建军与刘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建军,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0376号申请执行人武建军,公务员。被执行人刘霞,个体户。武建军与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淮中民终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判决:一、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4)盱民初字第0832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刘霞、王慧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被上诉人武建军偿还借款本金35254.78元及利息;三、上诉人刘霞另行向被上诉人武建军偿还借款本金210070.46元及利息。以上两项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驳回被上诉人武建军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合计27960元,由上诉人刘霞、王慧连共同负担3000元,上诉人刘霞负担10000元,被上诉人武建军负担149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其他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中民终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