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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郭小云与被告杨兴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437号原告郭某某,女,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其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