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草商初字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浙江蓝彩坊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李锋林与李锋林、许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蓝彩坊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李锋林,许秀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商初字444号原告:浙江蓝彩坊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使民。委托代理人:周国平,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锋林。被告:许秀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蓝彩坊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锋林、许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蓝彩坊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蓝彩坊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蓝彩坊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95元,依法减半收取2997.5元,由原告浙江蓝彩坊针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丹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