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宁夏新思路物业公司与何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潘静渊,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何鸿,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何鸿已支付拖欠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新思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红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