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夏国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国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024号罪犯夏国成,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日,湖北省荆门市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奉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国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98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5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2年10月23日、2014年3月17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夏国成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国成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夏国成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夏国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退赔被害人损失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国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清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