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执民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俞玉其、朱秀珍与张叙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玉其,朱秀珍,张叙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嘉执民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俞玉其。申请执行人:朱秀珍。被执行人:张叙松。张叙松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由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俞玉其、朱秀珍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合并审理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3)浙嘉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俞玉其、朱秀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叙松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4179.19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叙松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已由本院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已被执行死刑。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叙松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本案执行的相关财产,鉴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或情况,故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浙嘉执民字第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虞 伟审判员 金 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柴秀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