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下执民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与沈国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沈国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6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定代表人朱文达。被执行人:沈国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8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沈国其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沈国其的存款或收入27139.92元;存款或收入不足的,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