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春枝与被告候青军、候青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枝,候青军,候青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陈春枝。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青军。委托代理人郭永淼,唐河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候青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枝与被告候青军、候青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春枝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枝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春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陈春枝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