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与武汉中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互航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武汉中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互航商贸有限公司,范凯,张旋,张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392号申请人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世界城E地块米兰映象E02幢2单元01层11号。法定代表人张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惠(一般代理),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罗岳(一般代理),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中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东风村古田一路71号。法定代表人张琦,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市互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72号泰合广场5层12室。法定代表人张旋,总经理。被申请人范凯,被申请人张旋,被申请人张琦,申请人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因典当纠纷,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互航商贸有限公司、范凯、张旋、张琦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互航商贸有限公司、范凯、张旋、张琦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