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282号原告席某某。委托代理人钱陈,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葛珊南,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杭生,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林,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席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陈、葛珊南,被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杭生、李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认为,被告结婚动机不良,其从未对原告有过真正的夫妻感情,其看中的只是原告的金钱,被告只是把原告看成其下半生的驿站,用来休息与享受。原告付出的真情得不到一点回报,年逾古稀的原告经不起折腾。故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郑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的相识经过、结婚登记情况无异议,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平时没有原则性矛盾。原告有很多老年病,经常忘记吃药,被告经常提醒其吃药,也经常提醒原告注意卫生。原告血糖高,被告提醒原告注意不要吃甜的东西,原告因此有些不高兴。被告比原告年轻,就多做些家务。平时原告是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被告游泳的习惯是婚前就养成的习惯,一星期游泳两次,但是被告都按时做好晚饭。被告的美容也是婚前养成的习惯,不是因为和原告结婚后才开始美容。被告都按时回家,不存在不照顾原告的情况。婚后原告每月给被告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人情往来、为原告购买衣物等。2015年3月原告提出离婚至今,被告也是像以前一样,照顾原告生活。被告愿意改变自己,原、被告的年纪都很大了,不想轻易离婚,是因为原告的儿子因素,原告才考虑离婚。双方应互相谅解,谁有错谁改正。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均系再婚,但双方是自主婚姻,婚后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现双方都已步入老年,彼此应当互相照顾、相互扶持,以平稳安度老年生活。原告主张被告结婚动机不���,看中的只是原告的金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鉴于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婚后还一同出国旅游多次,原告应该从大局出发,珍惜婚姻和家庭,给予夫妻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多沟通理解,经过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席某某要求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辉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广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