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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邱军与张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军,张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邱军,男,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张辉,男,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军诉被告张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辉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返还原告130元。审 判 长  沈长江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