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商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内蒙古蒙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蒙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商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蒙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蒙西。法定代表人高文焕,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红红,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树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法定代表人陈国银,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友全,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卿立明,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蒙古蒙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4)鄂托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内蒙古蒙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红红、赵树平,被上诉人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友全、卿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4)鄂托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13元,退予上诉人内蒙古蒙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玲代理审判员 魏敬乾代理审判员 贺楚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全伟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