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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屈战雄与李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屈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屈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1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18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路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等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