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素英四川欣材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英,四川欣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张素英。被执行人四川欣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迎接镇顺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694847352,注册号512000000029676。法定代表人张绍芳,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素英依据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欣材木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杨测建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宗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