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明忠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843号罪犯李明忠,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云安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明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明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缴纳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明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