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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季龙保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季龙保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880号罪犯季龙保,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7日作出(1999)沪一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季龙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罪犯季龙保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3日作出(2000)沪高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4月12日被投入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2年4月19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沪高刑执字第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6月16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沪高刑执字第1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11月24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沪二中刑执字第35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1月21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沪二中刑执字第30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7月18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13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19年8月15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季龙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季龙保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季龙保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季龙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