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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义松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义松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96号罪犯陈义松,化名陈鹏飞,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13日作出(1997)榕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义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6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2003)闽刑字第6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9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8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21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4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义松在考核期内,能够继续认罪服法,自觉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从事监狱医院艾滋病感染犯监督岗工种,积极做好病区罪犯的分菜以及值班工种,认真负责,协助民警做好隔离区安全秩序,服从民警的管理。2013年2月至5月因任积委会成员,履行职责每月均奖0.5分;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共获达标分2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义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2月9日至2017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