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4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夏志先与王琳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先,王琳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14320号原告夏志先,男,1985年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权,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琳娜,女,1978年9月2日出生。原告夏志先与被告王琳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志先之委托代理人刘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琳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志先诉称:2014年9月,原告为偿还朋友王琳娜(与本案被告同名同姓)的钱款,双方协商通过支付宝转账9645元。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通过支付宝平台转账时,因账户名称构成细微不同,款项误入了被告的账户。原告转账后向其朋友王琳娜告知款项已付,但经查询并未到账。原告随后联系了支付宝平台,支付宝经核实后告知了被告的身份证号及相关信息,建议原告与被告联系返还款项,且支付宝官方客户多次联系被告,被告称在外地,需回家了查询,之后了无音讯。原告为此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还款,未果。特此起诉,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人民币9645元;2、公告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欲向案外人王琳娜(与本案被告同名同姓)支付宝账户:linna.×××转账,结果误将9645元转入被告王琳娜的支付宝账户:×××@163.com。原告通过支付宝平台及自行联系被告,均未解决纠纷。本院依法向被告王琳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转账记录、与案外人王丽娜(与本案被告同名同姓)的联系记录、与被告联系的记录以及法院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材料、人民法院报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权利人。本案中被告王琳娜取得原告的转账款项,没有合法依据,造成原告损失,应当将取得的款项返还给原告夏志先。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王琳娜给付原告夏志先人民币九千六百四十五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王琳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庆审 判 员 王秀文人民陪审员 苟宝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兴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