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徽佑赛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佑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144-1号原告:安徽佑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红兵,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法定代表人:陈宝其。原告安徽佑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安徽佑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14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12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现原告安徽佑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佑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在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川埠支行的账户(账号为3202230441010000010557)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