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彭某玲与黄某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彭某玲,女,汉族,1970年11月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黄某桂,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玲诉被告黄某桂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彭某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庆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