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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吴祚寨与刘福友、黄明霞、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左腾、安徽省大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祚寨,刘福友,黄明霞,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左腾,安徽省大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349号原告:吴祚寨,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陈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友,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黄明霞,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刘福友,执行董事。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义平,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腾,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安徽省大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左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吴祚寨与被告刘福友、黄明霞、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左腾、安徽省大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祚寨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福友、黄明霞、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左腾、安徽省大地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吴祚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祚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6元,减半收取1843元,保全费1370,合计3213元。由原告吴祚寨负担。审 判 长  余 浩审 判 员  吴宜俊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