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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何贵发、王恩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贵发,王恩颖,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293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何贵发。被执行人王恩颖。被执行人韦建。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中法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何贵发、王恩颖、韦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贵发、王恩颖、韦建送达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令后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没有如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商业银行、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能查明被执行人何贵发、王恩颖、韦建在东莞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贵发、王恩颖、韦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2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骞审 判 员  尹丽欢代理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温立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