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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壮锋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壮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982号罪犯林壮锋,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穗番法刑初字第1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壮锋犯贩卖毒品罪、容量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林壮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壮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壮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壮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