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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8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添润油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金亿达铝制品有限公司、叶锡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天添润油品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金亿达铝制品有限公司,叶锡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843-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添润油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金亿达铝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锡良,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添润油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金亿达铝制品有限公司、叶锡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判决书判令:一、惠州市惠阳区金亿达铝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4983.97元及利息给广州市天添润油品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广州市天添润油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843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添润油品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叶锡良与叶锡沅两人共同共有一套房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金亿达铝制品有限公司、叶锡良未能如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添润油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叶锡良名下的财产线索。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添润油品有限公司的利益,应查封上述房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锡良与叶锡沅共有的一套房产。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叁年。到期如需续封,请在查封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新华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志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