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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行非审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界首市国土资源局与牛青波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界首市国土资源局,牛青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界行非审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汪金铨,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牛青波,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牛青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界国土监(2014)173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处罚决定第三项罚款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经立案、调查、告知、审批、作出决定、送达等程序,认定被执行人牛青波未经批准,于2014年11月擅自在界首市陶庙镇陈平营行政村,陈某甲小学北侧,占地91平方米建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日对牛青波作出界国土监(2014)17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牛青波退还非法占用91平方米土地;2、限牛青波在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9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70平方米房屋,恢复土地原状;3、对牛青波非法占用9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人民币1365元整。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收到该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上述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界国土监(2014)17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界国土监(2014)17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罚款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守富审 判 员  任鸿雁代理审判员  刘浩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秋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