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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执恢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董文武与于成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xx,于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振安执恢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董xx。被执行人于xx。被执行人王xx。申请执行人董xx与被执行人于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2)振安民三初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董xx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4月8日裁定追加于xx之妻王xx为被执行人,与于xx共同履行还款义务,并冻结了王xx的工资账户,但因需待存款额够再扣划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7月10日董xx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欠款3万元已全部执行完毕并交付董xx,对余下权利董xx全部放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2)振安民三初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案件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王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利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蔚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