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执恢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董文武与于成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xx,于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振安执恢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董xx。被执行人于xx。被执行人王xx。申请执行人董xx与被执行人于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2)振安民三初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董xx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4月8日裁定追加于xx之妻王xx为被执行人,与于xx共同履行还款义务,并冻结了王xx的工资账户,但因需待存款额够再扣划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7月10日董xx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欠款3万元已全部执行完毕并交付董xx,对余下权利董xx全部放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2)振安民三初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案件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王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利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蔚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