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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国彬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彬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05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彬。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彬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国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2月下旬,在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组织下,被告人李某彬伙同盛某某等人在佛山市顺德区某某镇某某花园某座某某房开设赌场约3次,参赌人员在该赌场内以扑克牌打“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由李某(另案处理)负责发牌和抽水,被告人李某彬伙同盛某某等人负责坐台开六、七家牌并抽水,其他参赌人员在六、七家牌上搭单下注。赌博结束后,抽水款除去场地费、相关人员工资、参赌人员利是等开支,余款均由被告人李某彬等负责坐台开牌的人员分占。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彬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证人盛某某、李某、罗某、包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通话清单;被告人李某彬的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彬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彬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彬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彬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 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瑞青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