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特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毛玉辉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毛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特字第0003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丛军。委托代理人:陈磊、夏晶晶。被告:毛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毛玉辉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俞 瑛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人民陪审员 董晓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傅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