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美吉斯制药(厦门)有限公司与广东一恒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美吉斯制药(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小毛,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才秀,公司职员。被告广东一恒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雍智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吉斯制药(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一恒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吉斯制药(厦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吉斯制药(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吉斯制药(厦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郑松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卢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